霞浦县老年人养护院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补充通知-变更公告

宁德市 变更通知 2024-07-03 20:06
标书领取截止时间 质疑截止时间 2024-07-02 17:00
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2024-07-19 09:00 投标截止时间 2024-07-19 09:00

霞浦县老年人养护院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对“霞浦县老年人养护院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如下:

一、修改部分

1.本招标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21382.3146万元”修改为“21462.3146万元”。

2.投标函附录补充如下:

序号

项目内容

合同

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1.1.2.4

姓名:

执业证书注册编号:

 

2

设计项目负责人

1.1.2.5

姓名:

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编号:

 

3

施工项目负责人

1.1.2.6

姓名:

执业证书注册编号:

 

4

设计质量标准

13.1

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争创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5

勘察质量标准

13.1

勘察文件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地方及《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勘察标准和规范要求,勘察成果文件应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审查并审查合格。

 

6

施工质量标准

13.1

须达到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7

缺陷责任期

19.1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项目竣备并交付之日起计算。

 

8

分包

4.3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9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4.2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10%

 

10

预付款额度

17.2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签约合同价的10%

 

11

进度款付款时间

17.3.1

签发付款凭证后14日内

 

12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17.4

结算审核价的3%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5.1.1本工程的变更分为A、B两类”的内容修改如下:

A类变更是指因发包人原因对本工程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工程范围等进行的变更,也即发包人对“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进行变更。A类变更应由发包人提出,并通过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根据变更指示实施该项变更,并按约定程序提出调整合同价款。

B类变更是指:①承包人依据设计标准、地质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或自身工程实施需要提出的变更;②因承包人文件错误、桩基础的任何变更以及可能发生的施工图设计不满足设计规范、施工规范等进行修改完善的各类变更。也即B类变更不属于对“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进行变更,B类变更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承包人无权提出调整合同价款。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0项”“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中“21、①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没有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可以使用第(1)或(2)种形式提交;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仅限于使用第(1)种形式提交。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查询。”修改为“21、①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没有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可以使用现金(电汇或者银行转账)形式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仅限于使用现金(电汇或者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查询。

5.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7.3付款时间”“(一)工程进度付款”中增加以下条款:

3.工程岩土设计费的支付

1)设计图纸交付使用的,按照不低于工程岩土设计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进度款;

2)完成设计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按照不低于工程岩土设计实际完成工程量80%支付进度款

3)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支付剩余设计费用。

6.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5.5.14根据闽建筑函〔2019〕4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修改为“25.5.14根据闽人社发[2021]3号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负责办理”。

7.本项目的评标办法前附表补充如下:

序号

条款号

评分项

评分因素

7

2.2.4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满分81.5分)

投标报价评分

10

2.2.44

业绩评分标准

(满分4.5分)

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满分3分)

2.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满分1分)

3.获奖业绩(满分0.5分)

11

2.2.45

资信评分标准

满分14分)

1.企业资质资格(满分1分)

2.设计施工一体化(满分1分)

3.项目管理机构(满分2分)

4.企业信用评价(满分10分)

二、答疑部分

1、投标须知前附表:本项目招标最高投标限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为人民币21382.3146万元,由工程费、设计费及岩土工程设计费组成,其中(1)工程费暂定为21132.67万元;(2)设计费暂定为249.6446万元;(3)岩土工程设计费暂定为80万元。

疑问:工程费用21132.67万元+设计费249.6446万元+岩土工程设计费80万元=21462.3146万元,与最高投标限价21382.3146万元不一致,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是否有误?

答:详见修改部分第1点回复。

2、专用合同条款:1.13.3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认真核实发包人或咨询人提供的下列有关资料,对资料中存在的错误应及时书面告知咨询人及业主,对存在明显错误,因承包人未进行核实,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工期可顺延,发包人不赔偿费用,其他发包人承担。

疑问:不合理,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存在错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应当由发包人承当。

答:此条款未存在不合理情形,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3、专用合同条款:20.1.1承包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有关内容如下: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疑问:不合理,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并承当相应费用

答:此条款未存在不合理情形,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4、专用合同条款: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约定:(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2)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咨询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承包人承担;(3)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疑问:不合理,(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共同承担;(2)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咨询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答:此条款未存在不合理情形,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5、疑问:投标函中①设计费是否填报3296446,③是否填报/

答: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商务文件”“一、投标函”第1点中的“①设计费”处应填入“3296446元(其中设计费2496446元;岩土工程设计费800000元)“③”无需填报,填报“/”即可

6、疑问:本项目是否无需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答:本项目无需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疑问:请问如果牵头方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具有不低于一级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是否符合要求?

答:招标文件详细约定了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详细资格条件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提出项目经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出的问题未明确其项目经理具体岗位要求,项目经理以招标文件约定的资格条件为准。

8、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加分项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6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得1分。

问题:本项目整体体量不大,为何对项目负责人要求如此之高,能同时满足的仅省内某家设计院,是否量身定做,在国家目前统一大市场及宁德当前建筑业形势下,为何如此胆大妄为?请相关监督机构履行好职责,建议对项目负责人降低要求

答:招标文件根据项目规模和执业资格要求,按照省招标文件范本设定了相应的资格条件和加分项。加分项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并与合同履行相关同时,该评审内容作为评分项,用于择优选择承包人,不存在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本项目面向全国公开招标,没有特定要求,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执行。

9、招标文件75页对设计奖项的要求:“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适用于要求投标人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投标人(含投标文件承诺的主体工程设计分包单位)以第一设计方或联合体牵头人设计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的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工程,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获得的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得0.5分。”

疑问1: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年版)范本对设计获奖的约定”:“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适用于要求投标人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投标人(含投标文件承诺的主体工程设计分包单位)以第一设计方或联合体牵头人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获得的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得0.5分。”

问:(1)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闽建筑[2023]8号)的要求:“奖项业绩按照拟招标项目的类型(房屋建筑项目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设置,不得另行细化设置”。即奖项只可对项目类型进行设定,即横线处只可填写“房屋建筑项目”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原招标文件将奖项设定为“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违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闽建筑[2023]8号)的要求;(2)且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版)》,关于获奖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承包合同”,也非“总承包合同”。因此综上两点,设置获奖业绩为“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类型,有“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之嫌,建议严格按照闽建筑[2023]8号文件要求更正。

答: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闽建筑[2023]8号)第四点规定:奖项业绩按照拟招标项目的类型(房屋建筑项目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设置,本次招标类型为“房屋建筑项目”按照规定设定本次招标项目类型奖项业绩,本次设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类型奖项业绩,按照拟招标项目的类型设置只要求业绩获奖数量,不存在违反以上文件规定的拟招标的类型超出房屋建筑项目类型范围外的类型另行细化或要求业绩工程指标规模等细化,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0版)》招标范本关于获奖业绩证明文件要求提供“承包合同”是认定业绩真实性不是认定类型,获奖业绩加分项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相关;同时该评审内容为评分项,择优选择承包人,不存在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2: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招标人提出创建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要求,在按规定落实创优费用并明确违约责任情况下,可以设置一项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作为投标人的加分条件。”

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对创建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要求的工程,提出了可设置一项奖项的要求,而非一项获奖业绩,更不是一项业绩“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的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要求。因此,原招标文件将奖项要求设定为“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的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明显违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标准”,有“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之嫌,建议严格按照范本更正。

答:《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闽建筑函〔2019〕34号于2019年4月09日进行挂网意见征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未对以上管理办法出具正式实施通知,业绩奖项为加分项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相关;同时该评审内容为评分项,择优选择承包人,不存在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本项目招标范围中“工作内容包括霞浦县老年人养护院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的工程总承包任务。”但资格要求具备②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资格要求不符合招标范围的工作内容,资格要求设置不合理,请招标人删除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

答: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深基坑岩土设计,根据《建设工程期察设计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同时根据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结合《建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综上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范围中包括岩土工程设计则工程总承包单位需具有相应的勘察资质,根据本次招标深基坑岩土设计承接范围设定: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设定的工程资质与项目实际标准相对应,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11、招标文件3.投标人资格要求——3.3.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项目负责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在岗员工。本项目规定投标人可以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可将主体工程施工或主体工程设计进行分包,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具体的分包单位,且其资质应当符合上述设计资质或施工资质要求,但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要求仅为: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上述两种执业资格证书为设计单位注册证书,无施工单位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投标人资格要求不符。建议调整为:3.3.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执业资格,且应是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项目负责人可兼任本项目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项目负责人,但应满足其资格要求。

答: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类型设定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12、招标文件P75,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须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才得0.5分;此处加分项设置相关条款违背了闽建筑〔2023〕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中“奖项业绩按照拟招标项目的类型(房屋建筑项目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设置,不得另行细化设置”的规定。请予以修正。

答: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闽建筑[2023]8号)第四点规定:奖项业绩按照拟招标项目的类型(房屋建筑项目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设置,本次招标类型为“房屋建筑项目”按照规定设定本次招标项目类型奖项业绩,本次设定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类型奖项业绩,按照拟招标项目的类型设置只要求业绩获奖数量,不存在违反以上文件规定的拟招标的类型超出房屋建筑项目类型范围外的类型另行细化或要求业绩工程指标规模等细化,获奖业绩加分项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相关;同时该评审内容为评分项,择优选择承包人,不存在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13、招标文件P77,项目管理机构加分项设置“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此处加分项设置相关条款违背了闽建筑〔2023〕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中“项目管理人员加分项应当采用“分档”设置,保持各档次分值均衡、合理”的规定。请予以修正。

答:闽建筑〔2023〕2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中“项目管理人员加分项应当采用“分档”设置,应该理解为项目管理人员评分项设置多个人员作为加分项时需要分档设置,本次评分项只设置1个人员职称作为加分项与文件描述规定不相适应,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14、本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及批复,但招标文件未提供景观、装修、夜景、室内设计等专项方案,请补充提供。

答:本项目暂无景观、装修、夜景、室内设计等专项方案。

15、招标文件P22规定投标人无需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并且对应的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评分标准均无要求,请问投标时是否无需提供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

答:本项目不评审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投标时无需提供。

16、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招标最高投标限价(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费用)为人民币21382.3146万元,由工程费、设计费及岩土工程设计费组成,其中(1)工程费暂定为21132.67万元;(2)设计费暂定为249.6446万元;(3)岩土工程设计费暂定为80万元。”疑问:最高投标限价由工程费、设计费及岩土工程设计费组成,但工程费+设计费+岩土工程设计费=21462.3164万元,与招标文件中最高投标限价不一致,请修改调整。

答:详见修改部分第1点回复。

17、投标函附录中合同条款号及其对应内容均为空白。招标文件规定:“注:本附录中的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等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予以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应对此作出响应”,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编制完成的投标函附录,否则投标可能因此产生异议。

答:详见修改部分第2点回复。

18、招标文件的商务文件部分“四、其他材料”在投标软件中没有对应的上传节点,且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在此项中提交资料。请问商务文件部分“四、其他材料”是否无需制作,或放入投标软件中“三、其他资料(商务文件)”项下?请明确。

答:商务文件部分“四、其他材料”无需制作。

19、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未规定岩土工程设计费支付节点,若按设计费支付节点进行支付不合理。请明确岩土工程设计费支付节点及比例。

答:答:详见修改部分第5点回复。

20、请提供初步设计cad版本。

答:本项目无初步设计CAD版本图纸。

21、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5.1.1款“A类变更是指……也即发包人对“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进行变更。……B类变更是指:……即B类变更不属于对“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进行变更……”但根据招标公告的第1条“本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及批复”,故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5.1.1款“方案设计”后还应补充“初步设计”

答:详见修改部分第3点回复。

22、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6.1款第(2)条“施工期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和主要施工机械使用费市场价格波动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调整价差:第2种,根据《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表格》的分表7的“人工、主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项目与价格表”的数量和单价(作为基准价),施工期间当月某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市场价格变动超过基准价±5%的,对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超过部分的金额调整合同价,价差部分只计算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不参与下浮”,但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项目不采用工程量模拟清单招标,不提供模拟清单,投标人无须编制相关文件。”,故不存在《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表格》的分表7,本条款无法执行。建议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三、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控制在±5%以内。……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中列出的品种,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含设备)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累计比例不少于70%。”等规定,将第16.1款第(2)条改为:“(2)根据闽建筑[2018]41号文件与闽建筑[2018]13号文件精神,对主要材料[本条款“主要材料”指:钢材(包括钢筋、幕墙骨架用钢、钢结构用钢、栏杆等)、水泥、装配式构件、沥青砼、商品砼、防火门、模板、脚手架、电线电缆、砂石、铜材、铝型材(包含门窗百叶、幕墙、雨棚等)]和施工机械市场价格变化进行调整;主要材料价格和施工机械市场价格变化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降幅度在上述幅度之外的,超过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体施工工期(以施工许可开始至主体封顶期间)所跨的月份可调材料价格的平均值与预算基期材料价格对比,进行调差。上述材料和机械台班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上述约定幅度范围以外的,材料价差额的具体调整方法如下:a、报告期材料用量的确定: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作量对应的清单材料用量。b、价格变化幅度的确定:以预算编制依据的当月最新《福建省建设工程工料机信息网》的地市信息价格中宁德市对应的材料综合价与施工当期材料信息价的差额(如宁德市无对应信息价,则按福州市)进行计算。”

答:本项目为标后模拟清单及标后固定单价合同,模拟清单由全过程咨询单位编制,中标人核对,模拟清单成果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或(有权审核的部门)审核确认单价进行复核作为结算依据,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2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25.5.14款“根据闽建筑函〔2019〕4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与专用合同条款第27.5.8款“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号)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并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冲突,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做法也符合实际劳务检查要求且“福建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也需施工总承包单位登记专户相关信息。故建议删除旧政策文件要求的专用合同条款第27.5.9款,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工资专户。

答:详见修改部分第6点回复。

24、为方便投标文件制作,请招标人及代理提供完整初步设计CAD图纸。

答:本项目无初步设计CAD图纸。

25、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增设勘察单位的资格条件,可以由投标人中标后按规定进行分包。而根据招标公告第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之一:(1)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同时具备以下①和②和③资质:①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②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设计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因此根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本项目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要求招标人删除“②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

答: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深基坑基坑支护安全等级一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规定,达到以上标准需要设定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及根据《建设工程期察设计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同时根据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结合《建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综上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范围中包括岩土工程设计则工程总承包单位需具有相应的勘察资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没有疑问人附件描述所述内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内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包括勘察内容,特别是详细勘察部分。如果发包内容包括勘察的,不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增设勘察单位的资质资格条件,可以由投标人中标后按规定进行分包),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26、根据福建省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文件政策说明(2020年3月):建市规〔2019〕12号文第七条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包阶段做了规定。该政策同样适用于我省政府投资项目。2、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内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包括勘察内容,特别是详细勘察部分。如果发包内容包括勘察的,不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增设勘察单位的资质资格条件,可以由投标人中标后按规定进行分包。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增设勘察单位的资格条件,可以由投标人中标后按规定进行分包。而根据招标公告第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以下资质之一:(1)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同时具备以下①和②和③资质:①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②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设计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因此根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本项目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要求招标人删除“②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

答: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深基坑基坑支护安全等级一级,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规定,达到以上标准需要设定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精神,深基坑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根据《建设工程期察设计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同时根据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的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结合《建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综上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范围中包括岩土工程设计则工程总承包单位需具有相应的勘察资质福建省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文件政策说明(2020年3月)经查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此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没有疑问人描述所述内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内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包括勘察内容,特别是详细勘察部分。如果发包内容包括勘察的,不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增设勘察单位的资质资格条件,可以由投标人中标后按规定进行分包),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当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补充通知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霞浦县社会福利事业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单位: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

补充通知霞浦县老年人养护院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2407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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