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高粱基地建设 项目南充市嘉陵区高粱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标段的招标文件
南充市
采购公告
2024-07-03 04:51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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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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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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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6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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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计算机辅助评标 |
开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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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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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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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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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澄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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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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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后开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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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后开标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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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南充市嘉陵区高粱基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 补遗书02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南充市嘉陵区高粱基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补遗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招标公告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勘察业绩要求:近/年(/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不少于/(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设计业绩要求:近3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1(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的高标准农田设计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施工业绩要求:近年(/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不少于/(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无业绩要求。更正为:□勘察业绩要求:近/年(/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不少于/(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设计业绩要求:近3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1(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的水利设计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施工业绩要求:近年(/年/月/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不少于/(1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无业绩要求。 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样稿)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7. 合同价格与支付17.1.2最终工程结算价款:设计费用参照国家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经南充市嘉陵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定的建安费(含临时工程费)为计费额,即本项目最终设计费结算价=设计费(含设计费+预算及清单编制费)*(1-55%6)x(投标报价金额/最高投标限价)。(若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设计不论因何原因导致总承包单位未能施工的部分,设计后期服务费用均不予收取)。;施工费用为经财政评审的控制价乘以承包人投标报价为最终施工合同价格,施工项目结算单价同比例下浮,最终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更正为:“17.1.2最终工程结算价款:设计费用参照国家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修订本),经南充市嘉陵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定的建安费(含临时工程费)为计费额,即本项目最终设计费结算价=设计费(含设计费+预算及清单编制费)*(1-55%)x(投标报价金额/最高投标限价)。(若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设计不论因何原因导致总承包单位未能施工的部分,设计后期服务费用均不予收取)。;施工建安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计取后的财政评审价,以财政评审的综合单价按照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等不可竞争费用)办理施工结算。评审时人工费、材料价按开标前28天所在月的人工费文件、《南充工程信息价》执行,结算按照相应政策文件文件进行调差,调差材料和人工费应计取相应的费用和税金。若竣工结算价格超过中标人施工投标报价,超过部分视为承包人让利,发包人仅需按照中标人施工投标报价进行竣工结算 。” 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样稿)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2.违约 22.1.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4)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经双方确认并经审定后,发包人按照经审定的已完工程价款的90%作为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价款,在扣除已经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余款由发包人在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付清。其余20%工程款作为承包人违约金或质量修复费用,发包人不再支付。更正为:(4)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经双方确认并经审定后,发包人按照经审定的已完工程价款的90%作为承包人的工程结算价款,在扣除已经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余款由发包人在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付清。其余10%工程款作为承包人违约金或质量修复费用,发包人不再支付。 四、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样稿)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22.违约 22.1.4(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更正为:22.1.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执行。 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请以重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人: 南充市嘉陵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7月 2日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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